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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发布日期:2024-07-1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术创新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四条 科教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院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2、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3、有客观的证据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医院将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六条 医院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将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将交由医院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对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将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将组成调查组,调查组不少于3人,必要时包括医院监察室指派的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提供学术判断。
第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十二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处理
第十三条 医院根据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结论和处理意见,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开除学籍、撤销学位、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或追缴违规所得。
(三)在当年先进评选、职称职务晋升和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项目等申报中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一定期限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职务,不得申报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项目等。
(四)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职能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医院授权科教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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